办理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83962631
事项名称: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驻场演出的审批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办理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应包括“我单位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等内容(单位落款盖章,落款日期应为送报批当天日期)。
5.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6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
6.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
7.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8.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9.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10.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1.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安排计划书要包括演出项目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国际往返旅费和食宿行等接待费、不可预见费等;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12.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表格下载:用户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自行注册、填写,无需单独下载。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