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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88-sb.com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17/8/30 10:05:30 撰稿人: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来源: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阅读:1782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两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市两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市两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实施机构的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部门应向法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抽样、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七条  法制部门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被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法制部门应当主要就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审核执法决定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

3.审核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审核执法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5.审核执法决定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

6.审核执法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7.审核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依法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法制部门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与其他执法材料一起形成卷宗存档:一是对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是对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三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四是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五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六是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不应当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法制部门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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